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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我決定出門好好的玩個幾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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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設施

  • 空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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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情款待

  • 小廚房
  • 炊具、餐具和廚具
  • 瓦斯爐
  • 微波爐
  • 大型冰箱/冷凍庫
  • 獨立浴室

鄰近景點

  • 位於北京都
  • 京都御所 (4.5 公里)
  • 平安神宮 (4.6 公里)
  • 大德寺 (4.9 公里)
  • 京都工藝纖維大學 (0.9 公里)
  • 寶池公園 (1.1 公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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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作者:陳又新(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)

前些時候,同一天發生了兩起受到矚目的社會案件,地點都是在超商。一名在超商打工的17歲學生,於深夜工作時遇到歹徒持刀搶劫遭砍斷手掌。另一起事件同樣是學生打工族,卻是利用在超商值大夜班的機會,監守自盜了93萬多元。這兩起超商社會事件,經過多日來的討論,超商24小時營業的背後,包括在員工人身安全與內部管理上的諸多疏失,也都因此浮上檯面。

超商作為少數於半夜持續營業,且存有商品、現金之場所,在夜班人力不足、顧客稀少的現況公寓式酒店下,超商夜班員工遭搶劫、竊盜、詐騙等各種社會案件時有所聞,超商夜班無疑是一個相當不安全的工作環境,僅就未成年打工族相關問題進行檢討,恐怕流於頭痛醫頭、腳痛醫腳,我們更應該從超商員工整體勞動環境、夜班工作安全保障予以全面檢討。

在勞動條件的維護上,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,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,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,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,亦應提供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;意即面對職場暴力事件頻傳的超商員工,雇主應當注意員工的人身安全,並教育員工對意外或暴力事件的因應方式,善盡保護員工的責任,同時加強維安辨識及設立警報機制,以使事件發生機率和損害降到最低。

然而現行實際情況下,不論加盟方式是委託加盟還是特許加盟,加盟主都只是「總部在各分店的管理者」,各種枝微末節的管理事項,都可能會由總部直接干預,管控嚴格可見一斑。

但門市經營遇到的各種風險,如搶劫、收到假鈔、遇到專門詐騙便利商店的詐騙集團等,都被視為加盟主的責任,任何損失都由加盟主自行吸收,總部不會對這些損失負任何責任,總部更不可能會為加盟主意外的損失納保,須加盟主自行投保商業保險,意外發生時才可能由保險金獲得理賠。

而現行超商全天營運的特色和無限增加的各項便利服務,全都在不考量超商員工能耐的情況下被強加到員工身上。勞動條件上僅領取最低薪資,但工作繁瑣細碎,工作環境僵化且限制自由,還要被要求服務態度、負收銀短少或遭竊等責任,更須自行提防各種暴力事件傷害。員工若因此類暴力事件受傷,除非加盟主有替員工加保團體意外險,否則員工必須仰賴自己加保的個人意外險,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

但加盟主及員工相較於超商總部,在財務能力上顯然較弱,上述保險成本全都由加盟主和員工自行承擔,顯不合理!相較之下,加盟店和員工為民眾提供各項便利服務,盡力維護總部品牌形象,使總部獲得豐厚利潤,相應加強總部的企業責任,也是事理之常。政府應從法制面課以總部替加盟店及員工納保之義務,使意外事故發生時,加盟主或員工不致求助無門。

除了扮演好24小時的好鄰居的角色,超商同時也應該在內部管理與員工安全教育和維護上,善盡企業的責任。另外我們也應思考,半夜仍燈火通明的超商是許多夜歸民眾心靈上安全的依靠,但當一般民眾理所當然地將24小時全年無休的超商視為社會安全網絡一環的同時,政府更應該善盡社會安全的管理責任,不能將社會安全的責任轉嫁給超商,又被超商輾轉交付給一群處於危險工作環境中,自身連財務能力、安全保障都不完備的員工身上。

(本文於中央廣播電臺名家觀點節目播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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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文╱呂雪彗、洪凱音整理】

吳榮義(總統府資政): 從101大樓、高鐵到彰銀,都引起政府公權力介入討論。財部2005年規畫彰銀特別股引進特定對象,背後有長期金融改革考量,因國營銀行效率差,王建?任財長時開放15家民間銀行競爭,後歷經1997年金融風暴,2001年網路泡沬化,銀行受傷嚴重,逾放比大幅增至7.7%。

因此,陳水扁總統提出第一次金融改革,倡議「258政策」,即2年將逾放比由7.7%降至5%以下,資本適足率提升至8%以上,政府花了1.4-1.7兆元把呆帳問題解決。成功後推動第二次金改,要把12家公股銀行減半整併成6家,其中選擇問題最多的彰銀推動民營化。當時財長林全第一步先採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,但並未成功;後再發行特別股,讓民間得標占增資後約22%股權,財政部公股從22.69%降為17.7%為第二大股東。

為吸引特定對象在認購特別股投標,財政部公告「協助得標者取得經營權,若公股要釋出,也優先給得標者收購」。但招標提到「主導經營權」引發爭議,財政部決標前夕發出一紙公文解釋:「所謂主導經營權就是協助得標者董監過半」。

前朝政策 換了政權就不執行?

2006年台新依政府承諾在彰銀主導董監事會,2008年後馬政府上台後不執行,產生爭議點是:財政部的政策公文究竟有沒有效?監院對此展開調查,林全作證時說「公文非一次有效」,但前財長張盛和說「公文只有一次有效」,監院約詢參與者過程,僅一位說「公文一次有效」,而法院一審也判定公文契約是連續有效的。

2014年財政部利用收購委託書方法又把彰銀經營權拿回去,但不能說前朝政府政策,換了政權就不去執行,或選擇性針對某一家,否則政府就大亂,現在由民進黨執政應承認繼續以前財政部的政策。

台新彰銀案在政策上沒有問題,這執行問題,是財政部應否執行以前政府所決定的事,政府中間是否可以翻盤,若隨時不承認前任政府所作決策,對金融改革將有不利影響。

現任政府更應積極執行此案,「以前決策者是現任的行政院長」,雖然林全可能有種種考慮,但法律就是法律,不能有其他因素影響政府改變政策。

不履行契約 那要政黨輪替做什麼

林全院長強調政府公權力不介入,此原則很清楚,但財政部又說不放棄,政府與民間競爭是不對的,本來金改就是要民營化,民間能做的讓民間做,財政部對彰銀案承諾儘量釋股,且優先讓得標人購買,政策十分清楚。

張盛和說要保障全民利益,就財政部持有那十幾趴保障就好,台新取得經營權過程沒有經營不善問題,政府沒有理由和台新競爭,何況這是執行技術問題,不是政策。

新政府不知在考慮什麼?這不是圖利財團,台新從一股17元,用溢價26元來買彰銀股權,花這麼多錢當時政府很高興,台新是比溢價高怎會圖利,且台新只有取得經營平價訂房權不是所有權,沒圖利的問題,這是公開招標,底價公開且價格賣很好,為國庫入帳300多億。

金融改革是歷屆政府重點政策,要經濟發展,要靠有效率金融部門,過去曾希望有一家外商來經營。二次金改是整併公股行庫,且市佔率要提升10%才具國際競爭力。

法院一審認為台新購買彰銀取得經營權契約有效,現雖上訴中,但財政部不必去市場收集委託住宿評價網站書搶奪經營權,應等待法院判決,等待時放手讓市場主導改選董監事。倘若政府政策毫無理由更改政策,對歡迎外商來台投資會有不利影響,何況現同一政黨政府應考量契約履行的問題,國民黨政府下台了,如仍按國民黨做法不履行契約,不是很奇怪嗎?那要政黨輪替做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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